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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(十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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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221、合同的法律特征:1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。1)非民事权利、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、劳动关系、国家关系等,不属《合同法》规范的对象。2)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、义务关系,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。2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。1)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。2)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,即所谓“合意”3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。4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。

  222、合同的分类:一、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。二、主合同与从合同。三、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。四、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

  223、合同解释的概念: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,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,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,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。

  224、合同的解释的规则:(一)文义解释规则。(二)整体解释规则。 (三)目的解释规则。(四)习惯解释规则。(五)诚信解释规则。

  226、合同的成立时间:承诺生效时,合同成立。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,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,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,主要有:1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2、当事人采用信件、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,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,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。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;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,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合同成立。

  227、合同成立的地点: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。1、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,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。因此,承诺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。2、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,承诺自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。

  228、合同的内容: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。(二)标的。(三)数量。(四)质量。(五)价款或者报酬。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。(七)违约责任。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  229、合同的形式:1、口头形式 2、书面形式 3、其他形式

  232、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:1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。1)自然人 2)法人 3)非法人组织  2、意思表示真实。3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。4、标的可能。

  235、可撤消合同的特点:1、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,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、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。

  236、效力未定合同:又称效力待定合同,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,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,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。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。催告权,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,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。依《合同法》第47、48、条规定,催告期为1个月。

  237、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: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,此与无效合同不同,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。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,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。

  238、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:1、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。依《合同法》第47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。2、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。3、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。

  239、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:

  1、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。2、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。3、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。4、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。5、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。6、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。

  240、依《合同法》第61、62条的规定,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:

  (一)协议补缺。(二)推定补缺。(三)法定补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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